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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命階段為5 mg/L

时间:2025-05-05 04:46:34来源:

4我國溶解氧標準及其存在的美国問題

為保護某一水體功能,美國考慮多種因素的溶解影響製定溶解氧標準,與我國溶解氧標準值的氧基範圍存在較大的差異(見表4)。如我國溶解氧標準中為保護水生生物早期生命階段製定的准标准及溶解氧標準值為6 mg/L,其他生命階段為5 mg/L,其对启示與美國溫水生物溶解氧標準值接近,美国低於美國鮭魚產卵核心保護區的溶解溶解氧標準值,高於水力發電設施下魚類產卵所需的氧基溶解氧值。

我國《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1997)中一類和二類水體為保護水生生物製定的准标准及溶解氧標準為5~6 mg/L,與美國近岸海域溶解氧標準接近,其对启示但我國未對入海口製定溶解氧標準。美国我國現行的溶解《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溶解氧的標準值,主要參考國外發達國家標準製定,氧基缺少對我國溶解氧背景濃度和水生生物溶解氧敏感性的准标准及基礎研究(見表4)。通過對美國各州溶解氧基準標準體係的其对启示分析比較,我國溶解氧標準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a) 溶解氧標準值單一,未考慮區域和季節差異性對溶解氧的影響。我國地域遼闊,地形複雜,魚類等物種豐富多樣,不同季節和區域飽和溶解氧濃度存在顯著的差異性;同時,溶解氧濃度因海拔高度和溫度的不同而差異顯著,全國不宜采用統一的溶解氧標準評價水體。采用溶解氧飽和度可以合理評價水體的溶解氧狀況,但冰封期區域不宜采用溶解氧飽和度對溶解氧進行評價。如東北地區溫度較低,飽和溶解氧對溫度變化較敏感,飽和溶解氧濃度較高且波動較大,在11~15 mg/L之間;南部地區溫度高,飽和溶解氧濃度較低,在7~9 mg/L之間。東北地區冬季溶解氧普遍大於10 mg/L,而南方夏季溶解氧濃度普遍小於7。5 mg/L。

b) 未考慮物種敏感性對溶解氧標準值的影響。我國溶解氧標準針對水生生物棲息地、洄遊活動、敏感生活史階段等不同保護目標分類製定了溶解氧標準值,但沒有考慮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物種種類等因素對溶解氧的影響。同一地點物種會因水生生物的活動範圍、棲息地的水文狀況、溫度等季節變化對溶解氧的敏感性產生影響。如鮭科魚類普遍比鯉科魚類需要較高的溶解氧;葉爾羌高原鰍類夏季需氧量比冬季高等。

c) 未考慮入海口、水庫等棲息地環境對物種及溶解氧濃度的影響。棲息地環境比較脆弱的地區,易受人類活動影響導致溶解氧水平偏低,需要重點保護。入海口是海水和淡水的混合區域,水文狀況受潮汐和河流流量支配,水質受鹽度和陸源汙染影響,水文和水質波動明顯,不適合敏感物種生存。如我國長江口夏季受衝淡水影響導致入海口明顯分層,底層氧氣無法得到補充而產生嚴重低氧危害。我國水利設施分布廣泛,高壩泄水時產生的總溶解氧氣體過飽和會導致下遊魚類產生氣泡病甚至死亡。較深的湖泊和水庫流速緩慢,易形成分層水體,導致下層溶解氧缺氧嚴重。夏季水體易出現富營養化現象,進一步加劇底層水體缺氧。東北地區冰封期阻礙了大氣與水體中氣體的交換,導致冰封期水體易出現缺氧現象。

d) 水質評價等級與水體功能劃分等級不一致,未體現反降級政策。根據我國地表水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溶解氧標準值對應多功能水體,而目前我國水體功能劃分不夠詳細,容易造成欠保護或過保護。我國未實行反降級政策,會出現根據標準值評價等級和功能區水體劃分等級不一致,而采取低級水質標準的情況,使得優質水體被合法降級,水質具有惡化風險,這與水質保護和管理原則相背。由於人為活動導致的水質惡化而降低水質標準等級時,未進行可達性分析或者製定臨時標準,缺少嚴格的反降級政策等監督管理措施。如我國東北地區大部分水體冬季實際溶解氧濃度顯著高於I類水標準7.5 mg/L,但水功能區劃為II類,加大了水體汙染空間,增加了水質惡化的風險。

5我國溶解氧標準修訂建議

我國溶解氧標準缺乏係統的理論研究,尤其缺乏對溶解氧基準的基礎研究工作,這是製定標準的理論和科學基礎。溶解氧基準主要是針對保護水生生物製定,需要從物種對不同溶解氧濃度的敏感性等方麵分析溶解氧對生物的影響。近年來我國已經開展了一係列基準研究,為我國標準修訂奠定了良好基礎,但目前尚未建立適於我國水生態係統保護的基於溶解氧基準的溶解氧標準體係。

a) 開展溶解氧基準的分區研究工作。綜合考慮氣候、地理條件等自然因素對飽和溶解氧的影響,建議在根據飽和溶解氧濃度對全國進行分區的基礎上,分區域製定溶解氧基準。

b) 開展水生生物對溶解氧敏感性的相關研究工作。不同於一般汙染物,溶解氧受環境影響顯著,物種對溶解氧的敏感性主要與生物種類本身和所處生活史階段及環境因素有關。我國多采用密閉空間“窒息點”研究溶解氧對生物的毒性,國際上采用一定時間內某一溶解氧濃度下生物產生的急性或慢性效應製定溶解氧基準,更接近實際水體情況。

我國應開展符合國情的溶解氧毒性研究,並在分區基準製定的基礎上,分析我國水生生物對溶解氧的敏感性,借鑒美國溶解氧基準值製定的毒性百分數排序法,考慮不同物種及其生活史階段,分別製定保護水生生物生存和生長的急性基準值和慢性基準值。

c) 開展棲息地環境對物種及溶解氧濃度影響的相關研究工作。以保護水生生物為目標製定溶解氧標準值時,棲息地水文水質及生物活動都會發生季節波動,影響水生生物對溶解氧的敏感性,需要分析不同時間和棲息地條件下物種不同階段對溶解氧的敏感性。針對我國環境脆弱區域和敏感物種及其生活史階段,需要製定考慮地點、時間、物種等要素的溶解氧標準,如製定入海口、水庫等環境下的溶解氧標準值。

d) 細化水體功能對應的溶解氧標準,並充分體現反降級政策。我國目前根據區域生態係統服務功能高低製定分類的溶解氧標準值,同一個溶解氧標準值對應多個功能。需要根據社會經濟、棲息地環境物理化學和生物特征、及人類活動幹擾程度,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水體指定功能,對不同水體指定功能製定切實可行的溶解氧標準。根據我國水體自然狀況和汙染特征製定反降級政策,有效地保護和改善水體的現有水質,防止水體進一步退化,為水質標準的實施提供重要政策保障。同時,對由於人為原因不能達標的水體,要製定懲罰機製,根據汙染源管控和社會經濟因素製定可達的最大標準值,在進行水體修複時製定臨時標準或提交降級說明,並監督和適時更新溶解氧標準。

總之,需要基於我國不同區域物種對溶解的敏感性分區製定溶解氧基準,在綜合考慮社會經濟、自然要素和反降級政策的基礎上製定溶解氧標準。綜合各部門力量細化水體功能,針對分段水體特定功能製定相應的溶解氧標準,協調好跨省行政區水體管理部門,保證下遊水體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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