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推动人工智能法治規範與倫理道德框架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人工重要問題。在人工智能技術與人類活動深度融合的智能执法時代背景下,對於人工智能技術驅動的立法或者人類依靠其從事的社會活動,依然采取傳統的范式立法—執法—法律救濟的一般範式是行不通的。必須建立適應人工智能發展規律的变革新的法律範式:即法律原則規則化、法律規則規範化、推动法律規範標準化、人工規範標準通碼化以及法律實施智能化。智能执法其核心思想是立法將世界各國達成一致的人工智能法律原則轉化為法律規則,並成為人工智能運行規則的范式一部分,使其自動執行。变革
人工智能技術具有跨國屬性,推动不是人工一個國家閉門造車發展起來的,也不是智能执法一個國家就能獨自進行管理的。因此,未來人工智能立法的第一步就是要實現“法律原則規則化”,將人工智能國際法原則通過主權國家的立法活動轉化為具有國家強製力的法律規則。為實現有效人工智能治理,各國需要在世界範圍內就人工智能治理達成必要的原則共識,設定底線。但有關人工智能的治理如果隻停留在法律原則階段,仍是不可執行、不能落地的,隻有將這些法律原則轉化為主權國家的法律規則才具有可執行性,才能真正落地施行。
第二步就是人工智能法律規則要通過主權國家立法變為具體的、全社會一體遵守執行的法律規範,即“法律規則規範化”。法律規範第一個要素是假定條件,即該法律規範適用於什麽條件或者觸發條件;第二個要素是行為模式,即在該條件下,主體應當采取或者可以采取怎樣的行為,常常表現為“應為、可為、勿為”;第三個要素是法律後果。現代法律中的法律後果既可以是負麵後果,也可以是正麵後果。然而,目前有些法律條文規範化不夠,假定條件不明確、行為模式表述模糊,甚至沒有法律後果。在前人工智能時代,人們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尋求法律救濟。但是,在人工智能時代,一個人工智能體如果其底層程序中沒有嵌入法律規範的代碼要求,它所侵害的對象就不是單一的個體,而是社會群體,靠法律救濟也於事無補。
第三步,是推動“法律規範標準化”。人工智能是高度依賴技術標準的。涉及人工智能的法律規範必須轉化為技術標準。1980年我國發布的《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符集基本集》(GB2312-80)已經完全嵌入計算機漢字處理係統的基礎層,因此才實現了漢字處理的國際化。同樣,法律規範也必須從基礎層麵上實現標準化。我們要在將人工智能法律規範內容轉化為一係列國家標準的基礎上,使其成為全球計算機可識別的通用語言。
第四步,是推動“規範標準通碼化”。在人工智能時代,無論是法律規範、法律標準,執行的前提必須是計算機能識別,而且是自動執行,這就要求法律規範和法律標準的代碼必須嵌入電子處理設備的底層代碼中。因此,要將規範標準通碼化,使其轉換成通用代碼。2023年11月,司法部發布了《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係統數據元和代碼集》等5項行業標準,初步實現了每份法律文件有全國統一的唯一編碼,在此基礎上,我們還要將每一個法律規範都實現代碼化,即“翻譯”成為計算機語言,進而將法律規範和標準信息的內容變成計算機指令,這樣人工智能才能真正執行法律規範的要求。
最後一步,是推動“法律實施智能化”。前四步就像給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法治的DNA。在人工智能時代,立法機關製定出的法律文件在使人能夠讀懂的同時,也要讓計算機能“看懂”,轉化成代碼嵌入人工智能體的基礎層,“開機即運行”,始終使人工智能自動遵循法律規範和標準,進而實現法律實施智能化。
以上“五化”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治理框架。這種新的治理範式與傳統範式最大的區別在於,未來將不著重於事後救濟,而是著重於提前預防,在運行的時候就“有法可依”,從而防止人工智能技術造成的係統性違法,以及可能對社會造成的大麵積係統化危害。
(作者高紹林係北京大學法律與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專家顧問,黃鶴係南開大學創業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